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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

刑事侦查权关于失衡的危害

来源:昆山律师   网址:http://www.viplawks.com/   时间:2014/4/2 9:16:05

   核心内容:刑事的侦查权问题,主要在于其可能产生怎么样的危害,而这些为好的主要失衡后,是如何进行诞生的呢?侦查权的一个关键内容如需要如何获得的呢?下文将会详细分析,法律快车小编整理下文内容,希望可以帮助到您、

   由于侦查权过于强大,缺乏及时、有效的制约,甚至侦查中出现的违反法律、侵犯公民权益的行为不能够被法院及时审查,作出公正裁决。由于在对刑事侦查的制度制约上出现失控,完全靠侦查部门具体经办人员的自觉守法来保证侦查过程的严肃守法,就成为唯一的希望。而“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某些情况下就会出现失控滥用的情况,无论对于涉案公民、单位,还是社会都危害深远:

   1、侦查行为出现错误,无法得到及时纠正

   无论是从各国的司法实践,还是从我国的具体国情来看,在侦查过程中发生侦查人员、侦查行为的错误情况在所难免。

   《刑事诉讼法》宽泛地授予包括各类侦查机关各项刑事侦查权力,但却未对作为侦查对象的犯罪嫌疑人在遭受错误侦查和违法侦查时,所应享有的有效抗辩权。犯罪嫌疑人在遭受刑事侦查中的不法对待,无论是错误立案、错误关押还是刑讯逼供等由侦查机关实施到具体犯罪嫌疑人身上,犯罪嫌疑人都无法行驶有效及时的权利救济,如要求独立的第三方——人民法院给与公平裁判的诉讼权。

   但相对人无法提起对错误侦查行为进行司法救济的诉讼——法院不予受理,只能由《国家赔偿法》来事后解决国家赔偿问题,不能在侦查过程中及时解决处理!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包括公安机关在内的行政机关采取行政强制或行政处罚涉及到公民财产权利的行政查封、扣押、冻结以及涉及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拘留、劳动教养等,行政行为相对人依法有权通过行政诉讼要求法院对行政机关的行为合法性进行审查,这已经成为公民的基本权利保障方式。刑事侦查中的强制性措施查封、扣押、拘留与行政管理活动中的行政强制、处罚措施内容相近,限制公民权利甚至暂时剥夺公民自由的严厉程度更高于后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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