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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
七旬老太被车刮倒车辆挂靠单位连带赔偿
来源:昆山律师 网址:http://www.viplawks.com/ 时间:2016/12/15 16:57:29
被告杨某是买客车搞载客营运的,车子挂靠在彭泽某交通服务公司,由被告杨某每月支付挂靠费。2013年6月26日中午,被告杨某驾驶客车由彭泽县杨梓镇乐观集镇往彭泽县城方向行驶。行至杨梓镇椿树村路段时,不慎将路边行走的76岁的原告刘某刮倒。致使原告受伤住院36天。同时,司法鉴定中心评定,原告的伤残等级为十级。交警大队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杨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不负此次事故的责任。
在开庭审理的过程中,被告彭泽县某交通服务有限公司辩称,被告杨某是实际侵权人,我公司和他是一种挂靠关系,依法不应当承担责任;
法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本案被告杨某驾驶肇事车辆未注意行人安全与原告发生刮碰,致原告受伤,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告杨某与被告彭泽县某交通服务有限公司签订的《车辆服务合同》是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的,符合法律的规定,该合同合法有效。因此两被告之间应属于一种挂靠的关系,对于在挂靠期间发生交通事故的,被挂靠单位依法应当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据此,作出如上判决。